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賦予了民事主體各項權利。法典之所以稱為“典”,即在于其規模宏大,位階莊嚴。我國民法典歷經70年歷程,經過4次起伏,兩個階段,某種程度來說,民法典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終極夢想,2021年1月1日的施行,讓我們開啟了民法典的新時代。
民法典自實施后,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民事單行法將同時廢止,相關規定延續、優化后分列于民法典的各編之中。認真研析民法典新規,對于防范建設工程履約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建設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除具有一般產品共有的質量特性,如性能、壽命、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等滿足社會需要的使用價值及其屬性外,還具有特定的內涵。這個內涵即指工程質量是滿足業主需要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的特性綜合。工程質量作為工程建設的核心研討話題,明確的質量標準在竣工驗收、解決工程質量爭議、確定違約責任等問題上起到了關鍵作用。住建部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將工程質量標準放在“合同協議書”第三條的重要位置,此外還要求對于工程材料、設備約定相應質量標準。但是發承包雙方實際簽署合同時往往使用“合格”“符合國家標準”等詞語籠統概之,甚至沒有進行約定,成為了爭議的根源。原《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該規定雖然明確了質量標準約定不明時的處理規則,但分類較為粗糙,給法律適用造成了許多困擾。例如:碳素結構鋼等許多工程材料只有推薦性國家標準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那么在對工程材料的質量產生爭議時,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否屬于合同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的標準?《民法典》新規中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該條款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基礎上,對質量標準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進行了細化規定,對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進行了區分,解決了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法律適用問題。《民法典》實施后對建設工程法律適用帶來的影響遠不止于此,面對浩瀚如煙的法典體系,我們只有增強法治工作意識,不斷強化學習、更新自身的法律知識儲備,才能有效識別提前介入防范,最大限度規避建設工程合同履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