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云南省交通運輸廳近日印發《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提出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采取預警+整改反饋的動態管理方式,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發布及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在本省從事公路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主要從業人員是指從業單位從事上述活動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總工和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建設管理有關部門或單位、公路行業社團組織、司法機關、審計部門和巡視巡察、省級相關單位對公路建設領域開展的飛行檢查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記錄、歸集的能夠反映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市場表現等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采取預警+整改反饋的動態管理方式。
(一)“動態評價”是指評價單位按照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從業單位在評價周期內隨機開展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從業單位發生應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適時進行信用評價的動態監管。
(二)“定期評價”是指評價單位按照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從事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開展季度評價、年終匯總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從事二級以下公路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開展年度評價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
(三)“預警”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存在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低于85分,或存在滿足《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號)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項情形的,通過現場提醒、函告、約談等方式進行警示的監管行為。
(四)“整改反饋”是指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管理方式對公路建設信用評價檢查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監管行為。
第五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完善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
(三)落實省委、省政府、省級相關單位對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的工作要求。
(四)組織完成本省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的省級綜合信用評價工作。
(五)負責省級組織實施的公路建設項目信息、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業績的動態審核。
(六)對于在建的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項目,按照每季度抽檢、年度全覆蓋的檢查頻次開展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重點檢查技術復雜橋梁、復雜地質隧道等施工質量安全風險高、安全隱患大的重要工程的質量安全信用行為;檢查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信用管理的履職情況。
(七)發布以下信息:
1.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基本情況(交通運輸部負責發布和外省從業單位已在其注冊地省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系統錄入的除外)。
2.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從業單位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3.本省公路建設項目信息。
4.其他與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
(八)按照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和云南省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牽頭部門報送在云南省內從事公路建設市場活動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有關獎懲信息、信用評價結果、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信息、其他與公路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
(九)對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已交工和在建公路項目信息、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業績的動態審核;負責所屬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獎懲記錄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負責所屬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省級信用初步評價(評分)。
(二)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所屬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獎懲記錄信息收集、審核和匯總;對所屬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信用初步評價(評分)。
(三)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于所屬在建的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項目,按照每個季度全覆蓋的頻次開展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重點檢查項目質量安全信用行為;檢查項目建設單位信用管理的履職情況。
(四)負責所屬公路建設項目信息、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信息、所屬建設單位信用信息的收集、審核,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云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省交通執法局)主要職責是:
負責所監督的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獎懲記錄收集及審核,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省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公路從業單位獎懲記錄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是:
負責所轄建設項目信息、獎懲記錄填報;結合日常項目管理負責從業單位履約行為信用評價。二級及以上公路項目每季度開展評價,二級以下公路項目每年度開展評價,并將信用評價信息報送上一級評價審核單位。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包括建設項目信息、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及總投資、開工時間、竣(交)工時間,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合同段工程詳細信息(施工單位名稱、合同段樁號、里程、主要工程內容、合同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合同段交工時間等)。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是區分從業單位身份、反映從業單位狀況的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社會信用代碼。
(二)基本財務指標、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情況。
(三)資質、資格情況。
(四)主要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從業人員的職稱及執業資格基本狀況。
(五)近5年主要業績及全部在建的項目情況等。
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約、誠信經營,受到省級相關單位、州(市)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其他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二)被交通運輸部評定為公路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的記錄。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不良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在從事公路建設活動以及信用信息填報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受到省級相關單位在公路建設領域飛行檢查中對相關從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約談信息,縣(市、區)、州(市)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其他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行政處罰及通報批評的信息。
(二)司法機關、審計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信息。
(三)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為最低信用等級(D級)的記錄。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信息是指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信用信息評價規則,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人員從業行為狀況的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公路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分別為:AA級信用好;A級信用較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信用差。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與更新
第十八條 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錄入:
(一)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由從業單位按規定自行登錄填報,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公路建設項目信息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自行登錄填報,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由建設單位、從業單位自主提供并附相關表彰獎勵確認文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發布。
(四)不良行為信息由縣(市、區)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其他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提供。
(五)信用評價信息由建設單位按項目管轄關系報有關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或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進行匯總、審核,完成初步評分后按規定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相關單位在飛行檢查過程中產生的信用評價信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評價規則行為代碼扣分后報省級相關單位審核。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信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錄入并公布。
(六)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將在建項目情況及從業單位承擔項目情況、履約情況等信息,按項目管理權限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與其他政府監督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的聯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渠道,保證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時、完整、準確。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項目從業單位其他基本信息(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內容),以及從業單位主要業績和在建項目信息真實性進行動態審核。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處于鎖定狀態,發生變化的,由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自行填報變更申請,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按管理權限到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審核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設市場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隨時報送、隨時復核、隨時更新的原則,實現動態更新。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認真負責、業務過硬、具有相應管理經驗的人員專職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證相關信用信息及時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發布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通過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發布。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按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接口標準與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做到互聯互通。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信息發布應保守從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從業人員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從業單位基本賬戶等商業信息僅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場管理使用,不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 信用信息發布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為長期。
(二)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信用評價信息公布期限至下一年度信用評價信息公布時止,期滿后系統自動解除公布,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三)行政處罰期未滿的不良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
(四)上述期限均自認定相應行為或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信息虛假的,均可向負責公布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后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相關評價規則對其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十七條 從業單位認為公布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審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八條 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從業單位基本信息是其進入云南省內公路建設市場的基礎資料,從業單位參與公路工程資格審查和投標時,須查閱相關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信息。
上述具體要求由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公路建設招標中,將充分利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獎勵誠信的激勵機制。對信用好的從業單位在參與標段數量、資格審查、投標保證金等方面給予獎勵和優惠,對信用等級低和不良行為較多的從業單位要重點監管,根據不同情節作出限制條件。
第三十條 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具體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
(一)信用等級AA級的從業單位:在資格預審階段,滿足資格預審條件最低要求可優先通過;在評標階段信譽評分為規定分滿分;允許對同一招標項目兩個及以上合同段提出資格預審申請,且允許同時中兩個及以上標段;對投標保證金給予免除。
(二)信用等級A級的從業單位:在資格預審和評標階段信譽評分為規定分值的80%,允許對同一招標項目兩個及以下合同段提出資格預審申請,且允許同時中兩個及以下標段;對投標保證金給予90%優惠。
(三)信用等級B級的從業單位:在資格預審和評標階段信譽評分為規定分值的60%,只允許對同一招標項目一個合同段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四)信用等級C級的從業單位:在資格預審和評標階段信譽評分為0分,只允許對同一招標項目一個合同段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五)信用等級D級的從業單位: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禁止參與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投標活動(若受到行政處罰的,禁止參與時間不低于行政處罰期限)。D級期滿后,由從業單位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評價:在D級期間,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未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的,D級期滿后1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C級;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未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但1年內發生了2起及以上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D級期滿后的2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D級;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有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的,D級期滿后的3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D級。C級1年期滿或D級2年、3年期滿以后,按交通運輸部當年度最新發布的評價等級確定;若當年度無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評價等級,則定為B級。
第三十一條 信用評價采用季度評價得分公示公告、年度評價結果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相關信息在“信用交通·云南”網站公布,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從業單位可在公示期限內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公示期結束后無正當理由將不再受理相關申訴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各類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公路建設市場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人(項目業主)應嚴格按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投資人招選工作,在招標文件、合同協議中明確對投資人履約行為考核要求,并在項目績效評價中將項目業主對投資人的履約監管情況納入績效考核。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人(項目業主)招選投資人,未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不正確履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上級管理單位要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由云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2〕515號),以及《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4〕9號)、《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云交規〔2019〕3號)同時廢止。
來源 | 云南省交通運輸廳